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

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农银函[1999]999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9.11.12 【实施日期】1999.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1999年11月12日 农银函[1999]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分行要严格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各分行收到本通知后,请重新上报你行与总行办理外汇资金拆借审批人名单、你行办理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一览表。今后上述人员如有变动,请及时填写相应表格报总行。今后总行对系统外汇资金往来利率、外汇交易价格浮动幅度及结售汇周转限额的调整,均以调整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分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 1 / 2

(国际业务部)联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11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外汇资金业务

(一)系统内外汇资金调剂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需向总行申请借款的分行,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

1.借款申请书的规定

(1)凡是申请新增借款、原借款展期、提前归还借款的分行,均需填写相应的申请书。申请书可先传真总行,待总行批准后(分行主动打电话确认申请是否经批准),分行必须将申请书正本及合同(一式叁份)正本邮寄总行。

(2)凡新增借款、借款展期、提前归还借款,金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其申请书必须经分行有关行长审批并签字。一笔业务,申请书及合同必须为同一签字人

(3)凡新增借款金额在300万美元(不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提前归还借款的,其申请书传真总行的时间最迟不能晚于起息日的下午3∶30;凡新增借款金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原借款需展期的,分行必须提前2天向总行递交申请书。 2.分行新增计划外借款必须以行发文向总行提交申请报告,待总行批准后,按上述程序办理提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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