槛低等独有优点,为数量庞大的创业者和小额投资者搭起一座桥梁,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迅速的发展。
2011年7月,中国最早创办同时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正式上线。不出两年,采用类似模式的“众筹网”、“追梦网”、“淘梦网”等一类网站先后出现。这些网站旨在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它们的产品和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但截至目前,国内众筹网站主要集中于预售或募捐模式,即项目发起人(筹资者)预先承诺在项目成功之后以项目产品、服务等形式回馈投资者甚至完全不做收益承诺,而类似于crowdcube的股权众筹平台尚屈指可数。
2013年2月,一家名为“美微传媒”的创业公司通过国内知名C2C网站淘宝网公开标价售卖原始股,截至3日中午,共有近两千名投资者认购了68万股,募集人民币81.6万元。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这次网络公募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随即被证监会叫停。至此,股权众募在国内的第一次尝试以失败告终。同年5月,位于中国香港的股权众筹网站SeedAsia正式上线,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参与中国和东南亚高科技创业公司投资的机会,最低投资额为2000美元,筹资额为5至150万美元,分别向投资者和融资者收取5%的佣金,这是目前可查的唯一一家立足中国的股权众筹网站。而中国大陆境内至今尚未有成熟的股权众募平台。
二、股权众筹的国内需求分析
相比于传统融资手段(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等)和既有的非传统融资手段(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网络众筹具有低门槛、广传播、低成本等优势,使其在国内具有巨大的潜在需求。下面主要从筹资者和投资者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筹资者
在中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GDP的贡献超过60%,吸纳了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与其经济贡献不相称的融资难问题,则长期困扰中国和世界范围内的中小企业主和相关政府部门。据《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和《中华工商时报》披露,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占比73%,但目前的银行信贷仅能满足中小企业5%的融资需求,而导致银行信贷供给不足的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企业资信状况不高、经营风险大等多方面因素,这使得资金问题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难题。
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筹资一般具有筹集金额小、偿还时间长、投资风险大、信息不透明、筹资成本高等特点,而筹资难的问题同样蕴含着潜在商机,进一步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近年来,众多针对性的融资方式应运而生,如创业板、小额信贷、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但这些融资手段难以彻底摆脱传统方式的缺点,如:创业板虽然相对于主板降低了准入门槛,对于尚未稳定盈利的创业型公司甚至是还未正式注册的商业项目仍然高不可攀;信贷涉及全面而深入的贷前审查,对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抵押担保存在一定要求,且在发放贷款之后对其使用有所限制;而天使投资、VC/PE等不仅规模有限、受众面窄,且存在投资方积极干预公司运营的情况。
网络众筹的发展极大地迎合了当前国内初创企业和创业项目对于资金的迫切需求,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有效利用了互联网的优秀传播特性,使得大量、丰富的信息得以高效、低价地在全球范围内及时传播,从而吸引各国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为企业或项目的小额融资开辟了行之有效的新路径,可以成为银行信贷等既有融资手段之外的有力补充。当前受制于相关法规,国内的众筹网站集中于预售和募捐类型,网络债权和股权融资仍有待发展。相对于其他模式,股权融资(普通股)不承诺未来利息支出,可以对企业形成较小的还款压力;而且,权益融资一般具有较高预期收益率并出让部分企业控制权,这些股权激励机制对特定投资者更具吸引力,更易足额筹资。网络股权众筹继承了传统权益融资的优点,又简化了相关手续,降低了筹资门槛,对于中小或初创企业、项目等小额融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得益于互联网这一便利工具,网络众筹平台并非只有筹资这一功能,众筹网站同样是企业或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产品推广的便捷方式。众筹网站一般仅在筹资成功之后抽取一定佣金,此外基本免于收费。因此,企业可将自己的产品或项目以近乎零成本在网站上进行宣传展示,并可以筹资额对市场前景进行判断。因此,众筹网站对于成熟企业等非筹资客户依然具有相当吸引力。
(二)投资者
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项目或创业型公司,往往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对于偿还期限较长的小额资金具有强烈需求;而世界各地的广大小额投资者往往苦于传统投资工具较高的投资门槛、繁复的经办手续和有限的投资范围:网络众筹平台的出现为这些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投资渠道。
网络股权众筹的主要投资群体是资金实力较弱的草根阶层,包括一般职员、学生等乐于接受新鲜事物的年轻群体。这些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不足、
投资知识匮乏、信息获取能力受限,属于金融市场投资者中的“弱势群体”。现行的众筹网站通过自身设置和相关规定,主要从便利和安全两方面迎合了投资者的需要。
在便利性方面,众筹网站主要在用户界面、投资门槛、操作手续等处进行了创新。相比于乏味冗杂的证券报价系统或艰深晦涩的招股书,筹资者可将自己的创意或企业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引人入胜的多媒体手段呈现在网站上,具有直观全面、简洁易懂等优点,无需投资者具有高深的财务知识,可以仅凭投资热情和自身兴趣选择中意的投资目标;众筹网站相比于债券、股权、银行理财产品的最小投资额限制,显着降低了投资门槛,为众多分散的小额闲置资金提供了增值机会,目前国内个人投资者投资企业债、上市股权和理财产品的最低限额分别为1000元、100股和5万元人民币,而国内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以10元为最低投资额度,英国股权众筹网站crowdcube则以10英镑为投资下限;确定投资意向和金额之后,投资者无需办理复杂的相关手续,仅需在网页确认投资并将资金转账至网站指定的资金托管平台,其余一切流程则由网站代办,大大节约了投资者的人力和时间。
出于安全性考虑,众筹网站在项目审核、投资条件和运作流程方面设置了特殊的安排。并非所有的创意项目都能顺利出现在众筹网站上,网站运营方会根据一定条件预先筛选具有较高潜在价值的项目,项目发起人(筹资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财务报表、前景预测等相关材料,某些网站还会出于专业化考虑仅接受特定行业类别和经营地域的项目;由于小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高而初创企业的投资风险较大,众筹一般对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或单个项目的筹资额设定了上限,以crowdcube为例,单个项目一次仅能募集不超过15万英镑的资金,而美国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限定个人投资者的累计投资额不能超过收入的一定比例;众筹网站在项目筹资过程中并不一定会将资金立即全额交付,而可以有选择地先交付一定比例,待观察后续经营情况后再决定剩余融资的交付与否。
众筹在便利和安全方面的创新性安排简化了投资过程,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对小额投资者、年轻群体和非专业投资者极富吸引力,有利于吸引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促进创业项目的顺利融资,活跃金融市场,在国内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三、股权众筹在国内的发展阻力
股权众筹在世界范围内尚属新兴事物,对传统金融秩序造成重大挑战,其发展和普及注定无法一帆风顺,它在中国既会遇到和欧美等国相同的发展阻力,又有碰到独有问题的可能。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股权众筹的合规性
股权众筹本质上是一种借助互联网进行的权益公募,且比传统方式受众面更广。各国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对于股票公募皆有严格而明确的限制,内容涵盖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募股程序、违规制裁等。对于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集资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例如,根据刑法第179条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据此规定,股权众筹网站上的每个项目都应事先向监管机构申请、报备并取得核准,如此便大大牺牲了众筹的便利性,限制了这一行业的发展。集资相关法规的限制成为股权众筹在中国发展的首要问题:没有法律的允许,这一融资模式永远无法得以正名和运用。
(二)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顺利募集足额资金,筹资者需要将自己的创意或企业业务在网站上进行详尽披露,包括设计思路、外观图片、市场定位、发展策略等。但该项目即使募集成功甚至超额募集也需等待长达数月的募集期结束才能收到资金、开展生产,而在此期间,优秀创意可能已经被剽窃者盯上,盗版产品或许已经在市场上风行。等到项目原创者将产品推出时已经丧失其先入优势,极大地降低了实际收益,损害了投资者和筹资者利益。长此以往,投资者和筹资者得不到预期回报,参与热情显着降低,平台存续成为问题。
(三)新式投资观念尚未普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财富总量获得显着增长,可供选择的资产种类也在逐渐增多,但受限于风险偏好类型和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等,人们对网络众筹的接受和认可仍有相当长的路程。在居民的金融资产配置篮子中,银行存款占比常年超过60%,而股权投资需要较高的潜在风险和技术门槛,加之近几年国内股票市场业绩欠佳,在金融资产中占比不到10%。而网络股权众筹相较于传统权益证券交易在国外尚且初出茅庐,在国内更缺少相应的群众基础,潜在投资者难免将其与近年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案相联系。考虑到国内投资者较高的风险厌恶,提高网络股权众筹的被接受程度任重而道远。
(四)既有金融中介的干预
网络股权众筹的出现挑战了传统融资模式下的游戏规则,既有金融中介不会甘于自身的市场份额被挤占,必将对众筹各方进行一定干预。已有报道显示,天使基金和VC/PE等投资中介会特别注意众筹网站上关注度和募集达成率较高的项目,并和项目发起人直接进行线下充分接触和积极洽谈、注资,将具有成长潜力的创业项目从众筹网站手中“横刀夺爱”,这损害了网站和原有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众筹在国内的发展。
四、股权众筹的中国化——借鉴与建议
中国众筹网站目前还都处于起步阶段,平台规模小,项目数量少,募集类型也较为单一。但根据上文的分析,虽然可能面临种种困难,股权众筹在中国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这种融资模式未来植根中国有其可行性和必然性。反观欧美,众筹平台出现较早,发展更为成熟,募集类型多样,它的发展历程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对于国外尚未出现的情况,下文也尝试基于我国国情提出可能的建议。
(一)消除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并积极保护和促进
若不解决合规性问题,股权众筹始终没有机会在国内得到发展。针对众筹融资中无法采用股权激励机制这一问题,美国的“JOBS法案”对原有1933证券法进行修改,明确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小额股权集资不必到SEC进行注册,从而为股权众筹打开法律大门。而英国监管机构不仅允许了这项融资方式,更通过“企业投资计划”(EIS)和“初创企业投资计划”(SEIS)两项税收抵免政策,积极鼓励投资者关注并参与初创项目的融资。
我国在发展众筹时,可以在原有的证券发行核准程序基础上为初创企业的小额融资提供例外,肯定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在提供法律依据之外,政府还可为中小企业融资出台适当的鼓励措施,如税收优惠等,以有效引导投资需求流向相应位置。
(二)切实保护投资者和筹资者利益
网络众筹需要解开旧有法律的某些桎梏,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监管地肆意生长。公众小额集资特殊的主客体结构和融资模式使得投资者和筹资者更容易暴露在风险之中,平台客户的利益保护面临严峻考验。
在投资者看来,初创项目未来经营前景不确定、网络信息难以验证真伪、筹资程序缺少监管机构核准等都无疑加大了投资风险,极有可能导致资金血本无归,因此众筹平台和监管当局都需要在投资门槛、项目审核、筹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严控风险,这都值得国内学习。比如,英美的众筹项目均设置了单项筹资和单人投资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