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测算标准调整方案

威海市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

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部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财建〔2016〕9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发山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山东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海渔〔201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如下。

一、 总体思路

调整优化补贴方式,综合考虑生态修复、船龄等因素,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为准)分档核算油价补贴,逐步调减国内捕捞渔船特别是大中型渔船补贴规模,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二、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初组织符合申请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申报油价补贴,做好油价补贴的初核、汇总、公示,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各区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后,商同市财政局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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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油价补贴资金分配下达。资金下达后,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国内捕捞机动渔船补贴发放标准 (一)海洋大中型渔船

1.根据渔船作业类型、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1-5(分别对应2015年度至2019年度油价补贴标准上限)。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2016年度至2019年度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逐年递减约18%,对递减后其年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标准。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主作业类型油价补贴标准进行核算。作业类型为拖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的,按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核算油价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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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作业类型为刺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或漂流三重刺网的,按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或漂流三重刺网核算油价补贴标准。

按照农业部通告〔2013〕1号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新申请或换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中应包含渔具名称。申请人在申报油价补贴时,若其持有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在农业部通告〔2013〕1号公布前取得、未包含渔具名称的,按主作业类型中补贴标准最低的渔具名称核算油价补贴标准。

3.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按照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贴,但全年按天核算补贴总和不得超过年补贴上限。在农业部部署推行按渔船船位监控记录以天为单位核算油价补贴前,根据省厅方案,山东省仍按渔船证书有效期以月为单位据实核算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

(二)海洋小型渔船和内陆渔船

根据农业部“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原则,为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对海洋小型渔船和内陆渔船的补贴标准进行逐年递减,也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采取按船长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实行年度定额补贴(对补贴年度内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渔船,据实按月发放),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6。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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