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中央单位预算外资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中央单位

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8.12.25 【实施日期】1998.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关于开展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了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决定》的有关规定,有的多头开设账户,把应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分散或转移到单位其他账户;有的虽然开设了专用账户,但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只是象征性地交一小部分,大部分仍然留在单位其他账户中自收自支或坐收坐支;有的不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支出使用混乱;有的甚至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时间安排、检查范围和检查方法

(一)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四个部门共同负责,制定专项检查办法,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规和政策作出处理。

(二)时间安排。检查工作从1999年1月11日开始,至当年3月底结束。 (三)检查范围。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等,重点是中央各部委及其在京所属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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