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规范简称“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

注①

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一日工资收入。

第七条 本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可报请省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隔年开展。捐款时间从11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捐款结束后,不再零星接受捐款。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的资金,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实施救助:

注②

1、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

注③

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捐款职工给予1万元紧急救助,特困职工、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5000元紧急救助。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医保报销凭据费用合计减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2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30万元的,申请省级资金救助。

2、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5000元定

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

3、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4000元以上(含4000元)的,捐款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40%给予救助,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3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30万元的,申请省级资金救助。

4、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捐款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3000元-3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5、特困职工子女助学救助标准:

当年考入本科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5000元入学救助,考入大学专科(含高职)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4000元入学救助,考入中专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1500元入学救助,考入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1000元入学救助。特困单亲女职工子女,在以上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特困职工子女大学专科(含高职)、中专毕业后考入大学、大学专科(含高职)的,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补足差额,考入研究生的给予1000元入学救助。

凡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年给予1000元生活救助。

第九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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