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

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市场价值类型的基本要求。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而且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考虑并使用了仅适用于特殊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的特定评估资料和经济技术参数。尽管目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践中,表面存在已经确定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的情况,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宗旨和评估业务执行中很难考虑并使用仅适用于特殊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的特定评估资料和经济技术参数,投资价值类型一般不适用产权管理领域中的评估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本指南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采用市场价值类型,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时,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三)特殊交易情形下价值类型的选用

在非产权管理领域中的评估项目,如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评估;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一般认为是可以采用非市场价值类型。 (四)市场价值类型定义示例

市场价值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非市场价值)的划分有三个基本标准,一是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是公开市场条件还是非公开市场条件;二是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是正常使用(最佳使用)还是非正常使用;三是评估时所使用的信息资

料及其相关参数的来源,使用的是公开市场信息数据还是非公开市场的信息数据。据此,市场价值可以理解为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或正常使用、最有可能使用)状态下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数额。或者说评估资产价值依据的所有信息资料都来源于公开市场的资产评估价值结论是市场价值。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市场价值定义可使用此定义示例。 七、评估基准日

(一)评估基准日的涵义

资产价值是时点价值,资产价值不同的时点其价值是不同的。资产评估,就是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为了体现一定时点上的价值,评估选择的作价标准、参数等依据,应该在评估基准日有效。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第二十二条指出:“评估基准日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也要在该时点有效”。 (二)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基准日确定主体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征求委托方意见的基础上,评估机构选定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中规定,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由评估机构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与委托方协商确立,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

由国务院国资委编写出版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操作指南》中提出:“评估基准日一般由委托方和评估机构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协商确定”。

这些规定均体现“共同”、“协商”的观点,现实评估实务当中也多为此情形,与《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也基本接近。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是基本原则。究竟是谁确定,是完全由委托方确定,还是由“委托方确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专业经验提供建议”,“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主流的看法是“委托方确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专业经验提供建议”,即协商、约定等方式下,主体还应是委托方,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提供建议。 2、确定评估基准日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

核验资产,并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宜的基准日。

由国务院国资委编写出版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操作指南》中提出,基准日的选择应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末或年末。 (三)评估基准日的披露内容

作为程序性准则的本指南,仅仅是规范披露那些内容的问题,因此本指南并不涉及由谁确定、考虑那些因素,而是规范应披露那些应当披露的内容。

有意见提出,由委托方确定的基准日,一无需披露委托方的考虑,二也无法披露委托方在确定评估基准日时考虑了那些因素,这种意见是不全面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二十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规定,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也有评估基准日,也就是说至少评估基准日确定是约定达成一致的结果,不存在委托方在确定评估基准日时考虑了那些因素的问题。 与《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相比,本指南仅仅要求披露评估基准日本身(含格式)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没有要求对确定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影响程度做出明确的揭示,申明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是不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如不是则说明原因等内容。与《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相比,也没有要求说明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

格标准。主要考虑是:

(1)“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影响程度”难以确定,即使在市场环境频繁变动,不同基准日对评估价值影响较大,也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充其量是基准日选择不当。

(2)“申明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是不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如不是则说明原因” 本身不符合评估基准日的涵义。

(3)“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本身也是评估基准日的涵义。

因此,本指南不再要求披露确定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影响程度,以及评估中不采用非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 八、评估依据

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遵循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和指导意见以及取价标准等评估依据,是我国资产评估一直要求的做法。

? 《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中规定,评估依据一般可划分为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规定评估报告书正文概括写明评估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规定,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为了方便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审核评估项目,结合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实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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