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

? 解释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的法律依据和准则依据;

? 细化了权属依据和取价依据; ? 增加了经济行为依据。 (一)法律依据和准则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解释为“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评估准则依据解释为“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特别指出的是,近几年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完善进度较快,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较多,但不是每一个具体项目都遵循了全部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与评估项目的相关性在评估报告中列示反映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列示最新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规范。

评估实务中存在列示废止的、失效的或者已经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规范的情形,都是不符合评估准则要求的。本指南遵循“相关性“原则,采用了“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等词,旨在具体体现这些要求。 (二)细化了权属依据和取价依据 1、权属依据

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本身是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对资产的所有权及其他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利进行界定或发表意见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士(如律

师)或部门(如产权登记部门)来进行。

?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是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并发表专业意见,但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认识到由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关注和恰当披露。 ?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因此,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视如何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恰当关注。当然,一些权属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明上注明的房产面积、结构等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重要的取价依据,这时产权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取价依据对待。

?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产权问题上应履行收集产权资料、对产权情况进行查验、完整披露产权情况及存在的瑕疵、关注产权瑕疵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等工作程序。

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当然应首先遵循这些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

本指南作为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出具的规范,在严格坚持

这些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前提下,列示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产权依据名称以及市场交易中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名称。同时,应注意: 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不同地区管理体制的不同等,可能涉及的产权依据名称的变化或不同。如:对于房屋和土地,有的地区是房产地产合一的产权证,有的是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指南仅列示了分别的情形,即“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施工许可证等自建在建工程的相关证明;外购在建工程的购买合同(转让合同)和付款凭证,是未竣工验收办理确权和房屋所有权证重要的权属依据。

共有物业的合作建房协议(合同),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重要的权属依据。

融资租赁物业的物业租赁合同,以租代购的物业以租代购合同等是相应行为重要的产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是划拨用地权属的依据。

③国产和进口设备的订货合同及其购货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手续资料等是国产和进口设备的产权依据。

④在评估报告出具时,产权取得前签署的合同、权属确权、办证等正在进行中,评估依据这些文件资料作价,但并不能必然说明其权属不存在瑕疵。应当据实列示依据的文件资料,同时在特殊事项说明中说

明该事项。如,已经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也已全部或部分缴纳出让金,在经济行为实施的不同阶段,不同的监管部门要求可能并不一致,对已经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或部分缴纳出让金,在明确出让金缴纳的主体,并不影响国有权益的前提下,国资监管部门是允许评估处理的,而证券监管部门可能要求必须取得产权证明。又如,探矿权可以依法转为采矿权时对采矿权的评估,是以“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作为权属依据评估的,虽然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但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允许的有效期内如可以依法并在有效期内取得采矿许可证时,并不存在权属瑕疵。评估应当列示“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登记证》附属内容的相关材料,是基础性产权依据。

⑥存在权属瑕疵的评估对象,应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对该产权作出有关控制、使用并拥有的承诺,保证日后不因产权问题导致评估值变化;一旦出现,用相应的补救办法,保证评估值的足额,从而不影响经济行为实现的权益安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该承诺函原件附在评估报告书备查文件中,同时在该报告书“特别事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2、取价依据

本指南细化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列示的取价依据。 根据取价依据的来源途径划分为三个方面,即企业提供的、国家有关

部门发布的和评估机构收集的(含询价)。

(1)企业提供的取价依据一般包括企业本身的财务会计和经营方面的资料,列示时应当全面准确,而且该等资料应当在评估工作底稿中有所反映。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不一定在每一个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工作底稿中都有反映,但对于评估机构而言,应当存在现时有效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支持本评估机构一个或多个评估项目。另外,同一指标的统计资料可能因不同的部门其结果存在差异,不论是因口径等何种原因形成的,评估取价依据应当列示发布的部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可能存在多次调整标准的情况,取价依据应当列示评估采用的文件发布的时间和部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尽管未修改或废止,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布了调整资源税标准的文件,而计税方式未变化,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以及相应的调整资源税标准的文件,取价依据也应当同时列示该条例和文件。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尽管未修改或废止,但2009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率。评估应依据并列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09]12号文件。

(3)评估机构收集的(含询价)的取价资料,并不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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