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GL-003-00 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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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编 号 制订人 制订日期 颁发部门 GB-GL-003-00 质量部 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制订部门 审 核 人 颁发日期 GMP办 文件类别 批 准 人 第 1 页 共 5 页 管理标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执行日期 原件:质量部存档 分发: 现分发下列部门并执行 质量部、生产部、物资部、工程部、行政部、销售部、财务部 【共8份】

1 目的:

建立公司文件系统的制定、审查、批准、颁布、复审和撤销、销毁的规程,确保文件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文件的管理。 3 职责:

3.1 GMP办负责文件系统的审查、颁布、复审、撤销和销毁; 3.2 质量部负责人负责文件系统的批准;

3.3质量审查办、验证办、 QA办、QC办、生产部、物资部、工程部、行政部、销售

部、财务部负责本部门文件的起草与审核。 4 内容:

4.1 本标准所称的标准文件是指:

4.1.1 技术标准(处方、工艺规程、各种物料的质量标准、风险管理文件、验证文件等)。 4.1.2 管理标准 4.1.3 工作标准 4.1.4 岗位职责

4.1.5 批生产记录以及其它用于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记录表格 4.2 文件的制定和审核:

4.2.1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编写或设计本部门用于管理的文件;标准操作规程由

岗位操作人员、技术人员负责编写或修订,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管理标准、技术标准由各部门或科室技术人员编写或修订,部门或科室负责人审核。 4.2.2 文件系统形成后,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制定新的文件时,应填写《文件起

草申请及批准表》,说明需要编制的文件题目、依据、原因或目的,报GMP办审查。

4.2.2.1 GMP办根据现有文件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文件题目、编号、编

制要求及进度要求,指定负责编制的部门组织起草。

4.2.2.2 文件编制部门将起草后的文件交GMP办审核并组织会稿传阅文件,填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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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管理标准 部门: GMP办 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编号: GB-GL-003-00 第 2 页 共 5 页 件起草(修订)传阅、审核记录》,请有关部门对编制的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的要点包括:

4.2.2.2.1 与现行的GMP标准是否相符。

4.2.2.2.2 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

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4.2.2.2.3 与厂内其它已生效的标准文件的一致性及协调性。 4.2.2.2.4 文件内容的可行性。

4.2.2.2.5 文件内容是否确切、清晰、易懂,不会引起理解的困难或误解。

4.2.2.3 参加会稿人员收到文件草稿及会稿单后,于三天内提出意见定在会稿记录,签

名后返回GMP办。

4.2.2.4 由文件的起草人根据会稿意见修订,形成文件草案报批稿,连同会稿单一并交

文件管理员。文件会稿应确定文件印制总份数,文件分发单位。

4.2.3 涉及多部门的文件(如工艺规程等),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将文件交GMP办组

织会搞传阅文件,填写《文件起草(修订)传阅、审核记录》,请有关部门对编制的文件进行审核,按4.2.2.2、4.2.2.3、4.2.2.4的规定执行。

4.2.4 经GMP办审查后的文件,如需修改,返回原编制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仍需按4.2.2进行审核,直至符合需要。

4.2.5 新起草文件完成审核、批准、分发后,由文件管理员填写《文件变更、起草台账》。 4.3 文件签发时的批准和生效:

4.3.1 经起草、修改、审核后确定的文件,由GMP办按标准的格式打印,经起草人、

执行该文件有关部门负责人(经理)审核签名后,交质量负责人批准。 4.3.2 质量负责人审批后,应在规定的空格内签署姓名、批准日期和执行日期,该文件

自规定的执行日期起执行。 4.4 文件的颁布与分发:

4.4.1 文件一经批准执行,原件留档并盖上“现行受控”章。工作文件按需要数量用原

件进行复印,并在每一文件复印件(首页)右上角盖上复印章,标明复印份数及副本号,由文件管理员对文件进行分发,文件分发应填写《文件复印、分发记录》,记录应包括:副本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接收部门、复印数、分发数、分发及接收日期、接收人签字、分发人签字。

4.4.2 如其他原因需要再次复印某一文件,应由文件需要部门(岗位)作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括:需要复印的文件名称、所属部门、原来是否曾经拥有(如曾经拥有,是由于什么原因需要再次复印)等,书面申请内容经调查核实后,经GMP办负责人批准;文件复印件必须格式一致,内容清晰、易识读。文件复印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无误,在文件右上角盖上文件复印章,并标记复印数及每份复印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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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GMP办文件管理员将文件复印件分送至有关部门,收到文件复印件的各部门应在

《文件复印、分发记录》上签名。文件原稿由GMP办存档。

4.4.4 在文件生效日期前,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文件的传达与培训,培训者原则上为文件

的制定者、审核者或批准者,由使用部门组织;必须保证使用者均受到培训,且能正确执行文件。

4.4.5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各部门应立即执行文件有关规定。

4.4.6 用于生产管理及质量管理的表格等,未经批准生效,不得予以印刷。 4.5 文件的复审: 4.5.1 复审条件:

4.5.1.1 法定标准或其它依据文件更新版本,导致标准有所改变时,应组织对有关文件

进行复审。

4.5.1.2 厂房、设施设备、工艺等生产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对有关文件进行复审。 4.5.1.3 对本厂现行文件应每年组织复审一次。对已不符合现行GMP或新标准、法规等的文件应进行修订。

4.5.1.4 文件的复审由GMP办组织进行,参加复审人员应包括GMP办及QA有关人员,

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4.5.1.5 GMP办根据复审结果,做出对文件进行处理的决定:

4.5.1.5.1 若文件仍然有效,无修订的必要,则在文件首页背面左上角加盖《文件复审

章》由复审人签名,并注明复审日期。

4.5.1.5.2 若认为文件有修订的必要,则按4.6的规定,对文件进行修订。 4.5.1.5.3 若认为文件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则按文件撤销程序将文件废除。 4.6 文件的修订:

4.6.1 文件的修订是指文件的题目不变,仅对其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4.6.2 在下列条件下应对文件进行修订: 4.6.2.1 厂房、设备、工艺等生产条件改变时; 4.6.2.2 工作流程发生改变时;

4.6.2.3 法定标准或其它依据文件更新版本导致标准发生改变时; 4.6.2.4 物料供货商的变更,认为有必要修订标准时;

4.6.2.5 根据产品质量回顾或回顾性验证结果,认为有必要修订标准时; 4.6.2.6 根据对文件进行的定期复审结果,认为有必要修订文件时。

4.6.3 有关部门填写《文件修改、变更申请表》提出修订申请。GMP办负责人对修订

申请进行审核、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文件原编制部门或人员对文件进行修订。 4.6.4 文件编制部门将修订后的文件交GMP办,按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生效、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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