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解释

一、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由此可见,现行《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划分标准由“身份论”变更到“从事公务论”,除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其他监察对象要看行为人是否依法从事公务活动,而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行

政监察对象。比如交通协管员,还有临时聘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基层咨询案件:王某,某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人,该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2005年,王某通过本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城管执法工作。2005年起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其他同事违规向个体商户推销塑料外包装袋,2010年4月案发,获利6万多元。

本案如果按照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王某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但如果此行为持续发生至2010年6月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生效以后,则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有权做出行政处分。实践中,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监察机关可建议王某单位依照《劳动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对于后三类行政监察对象违纪处理办法

(一)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对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于不是监察对象,只是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问题,不存在监察部门进行处分的问题,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发布2012年9月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企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给予政纪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来执行。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给予政纪处分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执行。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主体主要是执法类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如海事局,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运输管理处(市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市运政稽查处等),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除了国家颁布的法律和部门规定外,如:环境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能是由各省有关道路运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授权。

对上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其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关于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办事处任命的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案例:陈某系中共党员,1998年5月至2003年3月任区某卫生院院长,由区街道办事处任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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