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5]93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
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5〕9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1 / 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相关业务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非公开发行并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三条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 本所确认挂牌条件,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 2 / 4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第五条 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并公布确认流程、进度、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挂牌转让申请
第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不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列示情形或不符合本所确定的挂牌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并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和核查职责,按规定出具核查意见,并就相关法律义务与责任作出承诺和声明。
第九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非公开发行公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