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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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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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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 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侦查结束时,讯问笔录存入侦查案卷(主卷)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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