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基本法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管理办法(200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团险业务体系,加强对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团体业务销售队伍,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明确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的职责、考核及待遇,促进我公司团体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管理办法(2007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的聘用、考核及日常管理,除总公司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关键名词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团险销售序列人员”是指符合总公司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的聘用条件,从事团体保险业务销售工作的营业部经理和销售人员。

二、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直接从事团险业务销售活动、团队人员管理,并具备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承担一定保费任务的基本销售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营业部经理”是指在营业部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对保费任务和营业部管理负直接责任的营业部负责人。

四、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团险业务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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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外勤业务员(包括正式销售人员及转正考核期内的销售人员)。

五、本办法所称“正式销售人员”是指通过公司转正考核并确定职级的销售人员。

六、本办法所称“标准保费”是指将各险种的保费收入根据费用贡献水平、风险评估和经营导向等因素,按一定方法折算后的保费(具体折算标准办法及系数由总公司另文下发)。

七、本办法所称“客户数”是指投保团体保险的自然客户数量。在同一考核期内,集团投保按一个客户数计算;同一投保人不同保单按一个客户数计算。

八、“新契约保单”是指投保人首次投保某一险种所签约的保单。如该保单保险期间结束三个月后,该投保人再次投保,视同新契约保单。

第四条 本办法根据地域经济、保险市场,特别是当地健康险市场状况的不同,将分公司团险销售类别划分为A、B、C、D四类地区。每年年初及分公司开业时,由分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分公司的团险销售类别后,上报总公司团险销售管理部/结合市场部核批。

各分公司机构类别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在年度内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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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架构

总裁室 团险销售线 分公司总经理室 团险销售管理部/结合市场部 分公司团险销售部 相关职能处室 相关职能岗位 直销营业部(含中介销售) 第五条 团体销售组织管理体系架构

一、分公司团险销售部下设营业部,分公司团险销售部相关职能岗位负责为营业部提供业务支持。

二、在分公司开业及发展初期,如营业部的经理未到位或管理能力有限,可由分公司团险销售部视具体情况,直接承担管理销售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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