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惠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市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水口7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发放标识牌。
为加强市区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惠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惠府[2011]16号)的规定,惠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市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水口7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发放标识牌。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予登记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规格标准。
(一)准予登记的轻便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每小时50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其车长不大于2米、车宽不大于0.8米、车高不大于1.1米。 (二)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轮胎胎面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三)改装、拼装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二、准予登记的区域范围
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水口等7个街道办事处的常住和暂住居民所购买拥有、符合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每人名下只限登记一辆。 三、登记时限
(一)轻便摩托车在2011年3月20日至5月31日内予以登记,逾期不予登记。
(二)电动自行车实行长期登记,所有人可在2011年3月20日至5月31日内到临时登记点登记,也可在6月1日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
四、车辆所有人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办理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暂住人口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缺任何一项,不予登记。 五、登记点位置
为方便市民和有序进行登记,市区设立5个临时登记点。请车辆所有人按照身份证和居住证的住址所属区域,驾驶车辆到对应的登记点进行登记。
(一)河南岸瑞和家园登记点(三环路金海马家私城后):登记户籍或居住地址在河南岸、麦地、下埔、马庄派出所辖区内的市民车辆; (二)东江体育场登记点:登记户籍或居住地址在桥西、南坛、
新村、圆通桥派出所辖区内的市民车辆;
(三)江北东江路登记点(东江大桥下):登记户籍或居住地址在江北、云山、桥东、东湖派出所辖区的市民车辆;
(四)水口文化体育广场登记点:登记住址在大湖溪、水口、水东派出所辖区的市民车辆;
(五)下角园岭登记点(下角消防中队旁):登记住址在下角、梅湖、西湖派出所辖区的市民车辆。 六、登记时间安排
3月20日至5月31日期间,登记点每周二至周日工作,周一休息,每日的工作时间为8:30时-11:30和14:30时-17:30。 为避免市民集中到各登记点登记,请车辆所有人按下列时间安排进行登记:
星期二: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2、4、6的市民车辆;
星期三: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1、3、5的市民车辆;
星期四: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7、8的市民的车辆;
星期五: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9、0、X的市民车辆;
星期六: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双数及X的市民车辆;
星期日: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单数及X的市民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