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国函[2016]13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7.26 【实施日期】201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1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济南是山东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环渤海地区南翼的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济南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济南市建设成为经济 1 / 2
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25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与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43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1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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