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实施方案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指导意义,进一步降低我院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生命安全,提升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立健全产科、儿科急救网络,充分发挥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保证母婴急救绿色通道畅通,进一步提高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抢救效率和成功率。

二、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绿色通道 1.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原则: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就地就近抢救、规范转诊、尊重病人知情选择权。 2.根据我院综合抢救能力,建立县级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小组,建立转诊救治绿色通道,签署会诊、转诊协议,明确急救、会诊等事宜,负责本院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诊救治。 3.成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小组,转诊救治小组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

三、做好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向上级医院转诊工作 1.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实行首诊负责制,医院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救治时,对于不宜转运的孕产妇或新生儿,应立即请急救医院专家会诊;对于可转运的孕产妇或新生儿,按照转诊原则,安排医护人员护送,规范转诊至急救医院。 2.转诊救治医院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积极救治孕产妇和新生儿。

3.转诊医院要向转诊救治医院了解病人转归情况,转诊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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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医院要及时反馈救治结果给转诊医院。

四、规范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向市级转诊流程

(一)遵循原则。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实行首诊负责制,转诊原则上按照区域划分,但应尊重病人知情选择权。

(二)会诊。因孕产妇和新生儿病情危重需要转诊时,应坚持“先会诊、再转诊”的原则。对于不宜转运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应及时申请对口救治中心专家会诊,会诊形式包括电话会诊和现场会诊,在上级专家的指导下进一步诊治。 (三)转诊。在确需转送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时应先由转诊救治小组提出,同时与对口市级救治中心联系转诊,转诊时要有医务人员护送,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核心制度,做好转运前准备、转运中病情监测、转运后记录和交接,病人安排妥当后护送人员方可离开。

(四)转归。市救治中心在抢救结束后10天内将《济宁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通知单》,第二联反馈给医院,第一联存档,请我院助产机构做好接好转归工作。

(五)信息报送。接到市救治中心反馈的救治结果后,于每月5日前将《济宁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登记表》报县妇幼计生服务中心。

(六)死亡评审。如孕产妇或新生儿死亡,市救治中心和转诊机构会及时、完整地提供死亡及相关病历给我县妇幼计生服务中心,并积极参与县妇幼计生服务中心举办死亡评审,得出结论。

五、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的监督管理

医院成立了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逐步完善绿色通道的运转。建立一整套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流程和工作制度,做好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登记工作。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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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工作机制。成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辖区内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救治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母婴转诊救治工作制度。要明确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责任,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提高母婴转诊救治工作的质量。

2、建立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救治工作常规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救治工作报告制度,凡发现产科危重疑难孕产妇和新生儿,应及时上报,并按各自的工作职能及职责,做好转运和抢救工作。交通不便,情况紧急,应及时与就近的医疗急救机构联系,积极进行急救治疗。对于因失血过多需要紧急输血的,及时协调市血站以保证临床抢救治疗需要。 3、建立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救治制度。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救治制度”。对于发现的危重孕产妇,应立即组织急救人员、车辆、药品,积极进行抢救治疗;对于抢救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紧急情况,并向市级医疗单位请求支援或联系转院诊治,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院负责。 七、工作要求

1、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对保障孕产妇、新生儿生命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本辖区母婴的安全与健康。

2、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通过宣传栏、显示屏、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高危妊娠危害性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要加强对孕产妇、新生儿急救工作的领导,有计划地加强产科儿科的人员培训,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不断提高产科技术水平,努力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 4、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制度。要按照《母婴保健法》要求,不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落实改进措施,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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