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已排版)

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发布日期: [2009-12-14]

国家交通运输部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当天,也同步发布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该规则是为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而制定的,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通过该规则的执行,评价主体对公路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过程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行信用评价打分,并对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告,从而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工程行为,鞭策施工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改变目前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的违法成本过低状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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