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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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印发了 《政府会计制度 ——行 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财会 〔2017〕25 号, 以下简称 新制度)。原执行《医院会计制度》 (财会〔 2010〕27 号,以 下简称原制度)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 制度顺利过渡, 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及 《关于医院执行 <政府 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19 年1月1日起, 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 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 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 照本规定要求, 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 (参见附表 1、 附表 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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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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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本规定要求, 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 结余科目余额, 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医院新旧会计制 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

3),将未入账事项登

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 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科目余额表, 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 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 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 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 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 “财政 应返还额度 ”、“短期投资 ”、“坏账准备 ”、“待摊费用 ”、 “固定 资产 ”、 “无形资产 ”、 “长期待摊费用 ”、 “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 目

新制度设置了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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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应返还额度 ”、 “短期投资 ”、“坏账准备 ”、 “待摊 费用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长期待摊费用 ”、 “待处理财产损 溢 ”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 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 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

“库存现金 ”、 “银行存

转入新

款 ”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

账的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科目下 “受托代理资产 ”明细科目。

(2)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和 “应收医疗款 ”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 “应收账款 ”科目,并在该科目 下设置了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应收医疗款 ”和“其他应收 账款 ”明细科目。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和“应收医疗款 ”明细 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和 “应收医

疗款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和 “应收医疗款 ”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 “应收账款 ”科目下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和 “应收医疗款 ”明 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 ”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 “其他应收款 ”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对 原账的 “其他应收款 ”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原账 “其他应收款 ” 科目中核算的应收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

转入新账的 “应收股

利”科目;将原账 “其他应收款 ”科目中核算的应收长期债权投 资的利息, 转入新账的 “应收利息 ”科目;将原账 “其他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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