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

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2]10号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2 【实施日期】2012.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

通知

(常政发〔201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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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促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湘政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保障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2年12月底以前,实现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三、统筹内容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审核;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一)统一主要政策

从实施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之日起,市本级以及各区县市执行统一的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各区县市此前出台的不相一致的政策不再执行。 1.基金征缴 (1)基数

基金征缴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征缴基数,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执行。其中,单位及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 2 / 3

300%计算。

(2)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按每人每月7元的标准缴纳,单位和个人各负担3.5元。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按每月7元的标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账户,并入职工医保一体运行,不再单建统筹。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未成年人40元/人、一般成年人120元/人,低保、重残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60元/人。“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贴。以后年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代办机构要做好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的有关工作,财政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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