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贷实付原则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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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贷实付原则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探析

作者:王伟玲

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27期

【摘要】实贷实付原则作为贷款支付管理的一项重大变革,在我国银行业的运行中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其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难点,集中体现在电子支付渠道管理、集团客户资金管理、化整为零逃避监管和伙同倒账逃避监管等方面,银行业机构和借款人应切实树立合规和法律意识,对其加以有效防范和管理。 【关键词】实贷实付原则 受托支付 资金监控

2009年7月以来,中国银监会先后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法规(以下简称“贷款新规”),在我国金融业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贷款新规首次明确提出了“实贷实付”原则,是我国银行业贷款管理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各界所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和焦点。文章对实贷实付原则目前的执行情况做简要总结,并对执行中的几个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理论和实务有所裨益。

一、实贷实付原则当前的基本执行情况

所谓实贷实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按照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的过程。在监管当局大力推动下,实贷实付原则的功能意义、核心要义、实施要点等基本内容和体系已被银行业机构、借款人等所逐步理解和认可,并在实践中得到积极主动地推进和执行,按照实贷实付原则进行贷款支付,已经成为银行业机构和借款人自觉行为。总体来看,主要的成效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组织架构不断完善,部门和岗位制衡得到加强

实贷实付原则要求银行业机构按照贷款新规的要求完善授信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实现授信业务操作集中、专业化管理,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制衡、职责明晰、精简高效的独立信贷管理组织体系。根据这一要求,银行业机构基本已从修改完善制度着手,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建立了独立的放款操作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设置了独立于前台营销部门和中台授信审批部门放款操作部门及其岗位,确保贷款发放与前、中台无利益冲突;进行IT系统的改进和整合,从科技上提供配套的支撑和保障。 (二)放贷进度严格控制,贷款支付管理整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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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实贷实付原则,要求银行业机构必须彻底摒弃一次性突击放贷、一次性全部收贷的粗放经营模式,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制订信贷发放与回收计划;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还应科学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杜绝超额放贷和突击放贷。目前,银行业机构普遍建立了以受托支付为原则,自主支付为辅助的贷款使用支付管理机制;在系统中设置流动资金测算程序,在授信发放前严格进行资金需求量测算;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严格按照受托支付的方法,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支付信贷资金。贷款支付管理的整体体系运作逐步清晰,运行日益规范。

(三)业务经营策略逐步改变,可持续发展理念更加牢固

客观上看,按照实贷实付的支付方式,短期内银行的派生存款大幅减少,但长期看则有利于改变银行目前单纯做大规模的发展模式。目前,银行业机构基本能顺势而为,以贷款新规的推进实施为契机,积极改变经营发展策略,努力通过制度、业务产品、服务、管理架构等方面的创新来提高运营效率;积极尝试用优良的结算服务打动客户,以争取到贷款企业在本行账户的日常结算资金回笼,夯实存款基础;努力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完善盈利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观念更加牢固。

(四)信贷投放更加科学合理,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实贷实付原则下的贷款支付方式,从源头上封堵了假冒用途贷款、挪用贷款的制度性漏洞。银行业机构开始积极调整信贷投放节奏和结构,逐步将贷款投向符合环保、土地等政策要求以及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的产业和领域,在保增长的同时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借款人也开始自觉考虑“量借为用”,在节约大量财务成本的同时,有效阻止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抑制资产泡沫,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二、实贷实付原则执行中的几个难点和对策

尽管取得了上述明显成效,但实贷实付原则的整体推行中还存在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电子支付渠道的管理

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已经成为借款人转账、走款的一个重要渠道,贷款新规对这一渠道如何进行受托支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贷实付的执行存在盲点。目前银行主要解决方法如下:一是设定一个资金限额(如个人贷款为30万元),在网上银行业务流程中前置性嵌入客户的自我支付承诺;低于限额的款项,由借款人网签承诺后进行自主支付;超过限额的款项,客户应提供相应的支付文件,到银行柜面办理受托支付手续。二是根据业务运行需要,直接关闭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或在一段时间内关闭该渠道。上述第一种做法比较切合实际,但其自主支付环节对客户的自我信诚度依赖较高,存在贷款资金使用违规的不确定性。第二种做法从提高受托支付比例、保持业务合规性角度看效果较为明显,但比较极端,给习惯使用电子支付渠道的客户带来较大不变,也不利于新兴支付方式的成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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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实际上多用于调节和控制按贷款新规走款的比例。对此,建议银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系统改造,进行分段管理、总额监控:一是加强网上自主支付环节的贷后资金管理和监控,通过建立诚信记录档案等方式,加强借款人自律,对其违规冲动予以威慑和约束。二是对于通过柜台进行的支付,要严格贷款支付管理,保持要件审核与受托支付方式的一致性,确保资金支付与真实贸易背景的一致性。三是进行资金的总额监控,在贷款短期内连续多次的自主支付累计达到受托支付限额后,系统应予以强制锁定,借款人只能选择柜面操作,彻底堵死电子支付通道的漏洞。

(二)集团客户现金管理

为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大型企业集团借款后往往将信贷资金转入资金平台或“资金池”,进行统筹安排和集中调度,对此贷款新规尚无细化的监管规则。这一做法的最大弊端就是贷款资金容易混淆或被挪用,与实贷实付的要求有所背离。对此,建议强化合同约定,将支付方式、协议承诺、诚信审贷、交叉违约、法律责任等内容引入贷款协议条款,加强对集团客户借款人的法律约束;在此基础上,加强贷款支付审核,除符合自主支付标准的那部分资金外,应受托支付的资金严禁转入借款人资金平台或“资金池”,确保专款专用,贷款资金进入交易对手账户,流入实体经济;尤其是对项目融资贷款,要进一步严格贷款用途的审核,切实防止资金在不同项目间的串用和挪用,引发大额信用风险。此外,银行业机构相互之间也要加强信息沟通,避免各自为战,共同对资金用途进行监测。 (三)化整为零规避监管行为的管理

由于受托支付的标准较为明确和严格,在实践中借款人为了逃避监管,往往会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多次进行贷款支付。化整为零的支付行为不仅影响实贷实付原则的实施功效,也增加了银行操作成本。这一行为模式下,资金的分笔划付发生在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应承担首要的监控责任。对此,建议银行业机构要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加强资金实际需求测算和支付条件审核,严把支付关;同时,加强支付过程中资金监控,通过对一定时间段内支付日期间隔、支付金额累加是否接近或超过受托支付标准等情况加以综合监测、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逃避监管行为。对于确定发生的违规行为,银行自身要加强合规问责,监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督,对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惩戒。

(四)借款人和交易对手合伙倒账规避监管行为的管理

在严格的受托支付管理下,部分借款人往往伙同交易对手,将贷款资金划至交易对手账户后,又通过其他方式或通道回流到借款人账户,这也是规避受托支付监管的常见手段之一。这种操作方式下,实贷实付原则表面上得到了执行,但借款人的资金安全实际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由于借款人和交易对手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正式合同约定,但交易背景虚假,一旦交易对手“恶意”违约,或其他通道的出借者恶意截留资金,借款人的法律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同时,由于资金已经通过“表面合规”方式流出,贷款银行监控比较困难。对此,应从两个方面着手加以管理和防范:从银行业机构角度看,应加强合同约定环节的管理,通过这一方式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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