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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制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文件号:法工委发[2009]62号
目 录
一、法律结构规范 1. 目录 2. 定义条款 3. 过渡性条款 4. 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5.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 6. 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7. 适用法律的表述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
9. 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 10. 部门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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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数字的使用 12. 标点符号的使用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 和,以及,或者 14. 应当,必须 15. 不得,禁止 16. 但是,但
17. 除……外,除……以外 18. 依照,按照,参照 19. 制定,规定 20. 会同,商 21. 缴纳,交纳 22. 抵销,抵消 23. 账,帐
24. 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25. 日,工作日 四、当选修改形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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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律修正 27. 法律修订 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 28. 法律废止 一、法律结构规范 1.目 录
1·1 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
示例: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 第X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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