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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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组成】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工作约束和限制】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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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劝阻要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业主大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相关示范文本,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业主大会有关工作,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镇办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派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相关工作。

第九条【鼓励措施】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请辅导专家对业主大会成立筹备和日常活动进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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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培训和过程辅导。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定义】 本规则所称业主,包括: (一)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五)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第十一条【业主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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