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试 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
2.1 房屋及组成
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
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m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
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
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
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 自然层
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在2.20m以上,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12 技术层
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 2.13 夹层
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一部分的局部楼层。 2.14 插层
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15 架空层
指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敞开空间层。一般为底层架空,架空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 2.16 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2的房屋地下使用空间。 2.17 半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房屋。 2.18 阁楼
指利用坡形屋顶(或人字梁顶)的上部空间(闷顶部分)作为使用空间,该使用空间称阁楼。 2.19 骑楼
指建在道路(街、巷)旁,部分底层面积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