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09年8月汇编)
目录
总则
第一节 目的、概念、指导范围 第二节 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 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 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
第二章 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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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
第二节 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
第三章 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一节 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 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四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 第一节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 第二节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五章 物业管理纠纷
第一节 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 第二节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附则
第一节 目的、概念、指导范围
第1条 制定目的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参考。
第2条 概念界定
物业服务:又称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物业管理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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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供公
共区域清洁服务等。
物业管理纠纷: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项目业主或开发商,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原始取得物业的所有权。
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特定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并对业主提供服务。国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其他管理人:指除物业服务企业外的其他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如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物业管理师。
业主: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这一期间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的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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