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2003年3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2012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

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4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商定。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副校长或副书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院(系)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秘书长由研究生院主管学位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以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或相关的一组二级学科为基础,以学科依托的院(系)为主成立分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成立分委员会的学院推选委员参加相关的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定。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院(系)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半数以上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1人不得同时

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分委员会人选由依托院(系)会同相关部门提名,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五条 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依托院(系)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议,校学

位委员会批准。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

1、已办理退休手续; 2、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

3、由于工作变动,已不符合两级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4、无力履行委员职责。

校学位办公室每年年终提出调整建议,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报校长批准;分委员会的调整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做出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 2、做出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3、听取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5、评审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6、做出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 7、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 3、确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4、审批硕士(同等学力除外)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5、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做出建议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

7、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做出建议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8、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议;

9、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议; 10、推荐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11、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处理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有关的日常工作; 2、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 3、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 4、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5、完成校学位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位,主席可提议召开会议

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中的重大事项。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且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1/2(含1/2)为不通过。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审核硕士、博士学位2次。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条 德育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者;

3、违反学校规定,受记过(含)以上行政处分者。对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因本人悔改明显、表现特别优秀并受到学院级(含)以上奖励者,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符合德育要求,体育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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