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 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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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
(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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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
(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 (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 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
(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
(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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