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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望海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大空间的创造经济效益,深化我公司科技研发创新,进一步调动相关研发人员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我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研发人员利用公司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望海信息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并明确一名成员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技术中心主要负责:
(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了解、收集公司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客户需求信息沟通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四)为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资源性帮助; (五)负责与客户方签订成果转让协议;
(六)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后期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司每年拨出一定的研发经费,用于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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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第八条 公司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成果划入公司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给予相应的包括股权或现金方式的奖励。
第九条 申请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的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技术中心。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市场估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其他意向等要素。
第十条 技术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有关公司及部分外部专家对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应的评估、报批、备案、知识产权等手续。
第十一条 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技术中心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技术中心上报总裁室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支持和鼓励研发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分兼职和专职两种。 1、兼职人员是指在完成原岗位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公司将结合其创新研发的工作成果,在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专职人员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门从事企业研发的成果转化的人员。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得的净收入。
第十四条 公司鼓励研发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股权奖励收益两种。
1、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收益,公司、部门和成果完成人按30%:5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2、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的,按个人部分成果转化的收益/公司内部股价单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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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公司对各部门的考核指标。公司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个人工作晋升中,将成果转化纳入评审系列,对成果转化完成人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破格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所形成的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公司将严肃查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上交违法所得;给公司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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