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以下简称“名录登记”)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
(一)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附1); (二)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附2);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或中国电子口岸IC卡网上联审辅助系统受理单;
(七)企业法人卡;
(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上述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填写并打印出来。
其中,第(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所在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辅导期时限,监测系统按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进行计算。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具体报告制作流程请参照本《指南》第三步备注所附内容)。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
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当企业监测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由于系统允许企业通过网上报告方式报告贸易信贷与融资等义务性和主动性事项,企业应倒推查询之前的2个月。如倒推2个月的指标仍显示为红色或绿色,企业应当对其之前的滚动12个月内该项指标相应的进口、出口、收汇、付汇等情况进行核对,若因未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报告操作(详见本步骤“备注”部分)导致超标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到外汇局进行现场补报告。
(三)当企业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即两项指标同时显示
为红色或绿色;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备注:企业贸易信贷及贸易融资1行为将对总量核查指标产生
影响。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以下报告:
业务 业务特征 类别 收款日期与报关单预收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1、逾期未报告的事项,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付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中【企业网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延期口日期与收款日期口日期之日起30收款 间隔在90天以上天内(含30天) (不含90天)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延期口日期与付款日期口日期之日起30付款 间隔在90天以上天内(含30天) (不含90天)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贸易 超过90天(不含) 1
报告时限 报告方式 注意事项 货款 间隔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 付款日期与报关单预付货款 上注明的进口日期间隔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场报告。现场报告表格式详见附3,请按相关业务类型准确填写。如辅导期企业到期报告应填报本附件中的附表3,辅导期企业存在差额须另填报本附件中的附表4; 2、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列为B类企业。 上报告管理】模块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贸易信贷指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包括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贸易融资指银行对企业提供的与结算相关的融资便利,包括信用证、海外代付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