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

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9]183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11.11 【实施日期】1999.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 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11月11日 财综字[1999]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所称“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资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 1 / 2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按各自投入比

例享受出资权利。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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