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价的组成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包括土地征收费用、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用、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建设费用、地铁建设基金等),国家、省规定需要提取的各项基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回迁安置房用地出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的相关规定,不再计提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省、市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其他各项基金。地铁建设基金按照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2012年度暂不计提。 (二)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可按照地上建筑实际已开工建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属地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土地出让底价的租价构成。地上建筑未实际发生,属于建设预算部分的建安成本,经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可不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不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但在土地出让条件中须明确竞得人承担回迁安置义务,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回迁安置面积、户型、套数和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负责回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移交。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中小学建设用地(含高中)、医疗卫生建设用地、警务用地、社区管理用房、环卫设施建设用地等,根据各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方式和建设费用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土地交易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六、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建设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监督保障机制,在改造中采取“先安置、再拆迁”、“先建回迁房、后建商品房”模式进行,确保回迁安置房建设的顺利推进,坚决防止出现楼房烂尾,动迁户无法回迁等问题。鼓励社会投资人、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户。用于安置的商品房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房产交易手续费应当予以免除。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执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对改造项目的回迁安置房的套数、面积进行认真核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动迁户补偿方式发生改变,导致回迁安置房套数、面积有余量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理:一是余量回迁安置房应当优先用于安置附近片区的被拆迁户,并享受购买商品房安置动迁户的政策。二是可由社会投资人拥有产权,各区政府(管委会)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10年后准许社会投资人出售。三是余量回迁安置房建安成本未计入土地组介的,可由社会投资人提出申请,转为商品房进行销
售,但不得享受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相关优惠政策,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具体方式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并报市属相关部门审批。
(三)回迁安置房地块独立成宗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优先启动回迁安置房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宗地内回迁安置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体量等实际情况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回迁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向规划、住建、国土、消防、环保、滇管、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申报条件,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完善项目基建手续。 七、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建配套
(一)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中小学校(含高中)、社区医院、警务室、社区管理用房、生鲜超市、环卫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J406-2005)、《建设部、发改委、教育部关于批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昆政发[2007]3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区生鲜直销菜市场(生鲜超市)的实施意见》(昆
政发[2011]31号)等国家规定的要求,并相对集中进行建设。具体建设标准和移交方式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协议中明确。
(二)项目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住建、国土、消防、环保、滇管、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应优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完成项目基建手续。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原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三)项目配建的公共设施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突破原规划批准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建设过程中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批。
八、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
(一)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加大市、区两级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力度,履行协调指导职能,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推进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上下联动,积极配合,真正形成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整体合力。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最大限度缩短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审批用时。
(二)严格执行《企业参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进入和退出规定》,综合考虑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和业绩等各方面的因素,公开、公平、公证地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社会
责任感强的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对于参与企业的退出,按退出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取消参与城中村项目改造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今后不得参与我市城中村改造。
(四)严格依法遵规履程,认真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确保社会稳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操作规程拆迁和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建筑质量和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中村 规范 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