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要点

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要点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就纳税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项目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中又有不同形式;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过短,致使中低收入者税负上升较快等问题。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一是内、外籍个人扣除及减免税项目不统一,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二是在外籍人员减免税项目的具体扣除口径上,缺乏可操作的细则,给外籍人员避税提供了途径。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因此,应大力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建设:①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或共享)制度;②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自然人的征收、管理、处罚措施;③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④全面实行税务和金融机构联网;⑤大力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⑥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

2、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3、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只修订了部分条款?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对我国来讲是一种全新的税制,不仅需要重新设计税制要素,而且还要重新构建征管制度,征管方式将随之发生重大改变。为此,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治税合力,共同构建税源监控体系。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征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与已经实行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综合税制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管理基础还是配套条件都存在一定差距,如我国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收入相关

信息的义务,加之个人收入和支出中现金收付比例较高,以及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汇总分析个人各方面收入信息,难以有效监控税源。在此情况下,如果仓促推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有数以亿计的自然人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评估、检查,由依托代扣代缴单位的间接管理转为对自然人的直接管理。在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措施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将面临较大挑战,有可能造成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同时加剧征纳之间矛盾和纠纷,产生较大隐患和社会风险。为此,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宜急功近利,应在对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体设计、分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基于当前征管条件,应以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和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为主要目标,对现行税制先进行局部调整。

今后,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及各有关部门的配套管理措施将进一步完善,为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条件。随着征管条件的逐步成熟,全面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4、什么是“起征点”、“免征额”,它们与“减除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减除费用标准”也称“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需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入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需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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