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标准(试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

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3]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01.29 【实施日期】2003.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3〕6号)

各市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发展我省急救医疗事业,更好地为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全省急救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急救医疗事业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4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向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发展的过渡性标准,力求抓住关键,突出管理、信息通讯、技术、队伍、装备及服务基本现代化的要求,充分体现推进急救 1 / 3

医疗现代化建设的导向。

二、各地、各单位在创建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意领会基本现代化的深刻内涵,积极创造条件,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大投入,加强救护装备及通讯、信息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及急救医疗技术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急救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考评实行自主申报制,各单位要积极创建,条件具备时可以申报,由我厅组织人员进行考评。

四、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我厅将制定考评细则和急救医疗中心(站)建设与管理规范,以增强《标准》的指导性。

五、急救医疗事业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急救医疗工作,各急救医疗单位要对照《标准》,认真学习,积极创建。在创建过程中对《标准》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标准(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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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⒈“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的标准是向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发展的过渡性标准。

⒉此标准力求把握重点,抓住关键,充分体现推进急救医疗现代化建设的导向。 ⒊建设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尚处在探索阶段,该标准亦为试行标准,待阶段性实践后再修改完善。 ⒋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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