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由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向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送。

二、管理人应当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及时发送本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继续进行原来中止的法律程序。

文书样式11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本管理人在破产管理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聘请以下人员作为×××(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人员:

1.拟聘工作人员姓名____________;工作内容:____________;拟聘请期

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拟聘请费用为×××元;聘用理由:____________。

2.拟聘工作人员姓名____________;工作内容:____________;拟聘请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拟聘请费用为×××元;聘用理由:____________。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拟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2.拟聘请工作人员简历复印件; 3.拟聘请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

4.拟聘请工作人员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在拟聘用工作人员时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出。

二、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管理人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聘用申请应当列明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费用标准,供法院许可时参考。

三、拟聘用工作人员有多名的,逐一列明姓名、拟聘岗位、聘用期限及费用。

文书样式12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本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经调查认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将有利于/不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决定继续/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详细理由见附件《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

报请法院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贵院予以许可。

报请债权人会议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并报请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报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报告,由法院批准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债务人的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三、鉴于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理由比较复杂,因此,本文书应附详细分析报告。

文书样式13 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本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拟实施下列行为:

1.拟实施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金额、行为的相对方、实施的时间等;

2.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程序; 3.实施该行为的原因; 4.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贵院予以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

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现根据该条规定,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报告人民法院的:

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且债权人会议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贵院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之行为时,应当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交申请报告,需法院许可后方可实施相应行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已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向债权人委员会提交报告;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向法院及时报告。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所报告行为的,出具批准意见;不同意所报告行为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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