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

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债务人名称)所有的×××(担保物名称)因____________(简述设定质押或者被留置的原因),尚在你处质押(或留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拟通过以下方式,取回上述担保物:

1.清偿债务,____________(简述清偿内容);

2.提供替代担保,____________(替代担保方式,简述替代担保物的名称、价值、现状等情况)。

清偿债务方式下适用:

你公司/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告知本管理人债务履行方式,并在本管理人清偿债务后×日内,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质押(或留置),返还本管理人(列明财产交付地点和方式,质押办理登记的,应当要求质权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涂销手续)。

提供替代担保方式下适用:

你公司/你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与本管理人共同办理替代担保的设定手续,并在替代担保设定后立即解除对原担保物的质押(或留置),返还本管理人(列明财产交付地点和方式,质押办理登记的,应当要求质权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涂销手续)。

你公司/你如对本通知涉及的主债务、担保物等情况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主债务合同复印件; 4.担保物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5.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由管理人要求取回债权人占有的质物或者留置物时使用。

文书样式24 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破管字第×号

×××(申请取回人名称/姓名): 同意取回时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____________(要求取回的标的物名称、数量)的申请收悉。经审核,你公司/你为上述财产的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你公司/

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与本管理人接洽办理取回手续。

不同意取回时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____________(要求取回的标的物名称、数量)的申请收悉。经查明,____________(简述查明事实)。本管理人认为,你公司/你不是上述财产的权利人(简述理由)。因此,本管理人不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的要求。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财产权属证明(不同意取回时附); 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管理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相关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使用。

二、管理人拒绝权利人取回财产的,应当列明管理人查明权利人无权取回的事实和理由。例如,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或者财产不属于权利人等。管理人拒绝取回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确权诉讼解决对于取回标的物的权属争议。

文书样式25 通知书 (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破管字第×号

××乂(出卖人名称/姓名):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名称)于××××年××月××日与你公司/你签订了《____________》(买卖合同名称),约定由×××(债务人名称)向你公司/你购买____________(简述买卖标的物名称和数量)。现你公司/你已于××××年××月××日发运上述买卖标的物,货物尚在运途中,货款尚未结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管理人决定依照《____________》(买卖合同名称)的约定,向你公司/你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元,请你公司/你在收到货款后继续交付上述买卖合同标的物,于××××年××月××日前将货物发至____________(交货地点)。

你公司/你如对本通知中的合同、合同标的物、合同价款等情况有异议,

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____________》(买卖合同名称)复印件一份及发送货物的相关凭证; 4.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管理人决定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在途买卖标的物时使用。

文书样式26 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抵销人名称/姓名):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抵销____________(主张抵销的债务内容)的申请收悉。经本管理人核实:____________(简述核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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