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规图纸要求

一、用地预审类业务送审图纸 —— 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1.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

2.标明建设项目的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层高、主要功能等要 素,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

3.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 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

二、用地选址类业务送审图纸 —— 总平面规划图

1.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 号等;

3.附有技术经济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 绿地率等指标;

4.蓝图需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 章。

5.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穗开规[2004]116 号》管理文件的要求。

三、规划设计方案业务送审图纸 —— “五图一书”+ 建筑单体 + 效果图 (一)总平面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 1/500 或 1/10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

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2)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

清楚表示;

(3)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

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 治线坐标;

(4)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5)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

建筑制图规范;

(6)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

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7)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

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8)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

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

(9)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10)规划用地平衡表;

(11)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

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 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 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 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 1 的规定,非居住区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类参照表 1;

(12)建筑明细表应当符合表 2 的规定,包括建筑物编号、功能、建筑面积

等;

(13)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6.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穗开规[2004]116 号》管理文件的要求。

表 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项 目 规划总用地 1.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 公建用地 道路用地 公共绿地 2.其他用地(E) 居住户(套)数 居住人数 户均人口 总建筑面积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A、住宅建筑面积(其中新规划面积、 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B、公建面积(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 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2.其他建筑面积(其中新规划面积、 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平均层数 高层建筑栋数 中高层建筑栋数 多层建筑栋数 低层建筑栋数 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中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低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人口毛密度 人口净密度 计量 单位 ha ha ha ha ha ha ha 户(套) 人 人/户 万 m2 万 m2 m2 数值 ▲ ▲ ▲ ▲ ▲ ▲ ▲ ▲ ▲ △ ▲ ▲ ▲ 所占比 重(%) 人均面积 (平方米/人) 100 ▲ ▲ ▲ ▲ ▲ ▲ ▲ ▲ ▲ 100 ▲ ▲ ▲ m2 ▲ ▲ ▲ m2 ▲ 层 栋 栋 栋 栋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人/ha 人/ha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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