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

附件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学校名称: 评估日期: 条 项 1 评估内容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标准分 5 评分方法 学校自评结果 专家评估意见 自 评 情 况 得分 扣 分 原 因 得分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在校学生)在200人以上的, 记5分,否则记0分。 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适应就 业市场要求,记3分,否则扣0.5-2.5分。 办公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 在三年以上的,记2分,否则记0分。 1.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地达到300平米以上,是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3分,否则每少10平米扣0.4分。 2.理论课教学场地不是危房,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桌椅、讲台、黑板等齐全,记2分,否则扣0.3—1.5分。 1.实习操作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4分,否则记0分。 2.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记1分,否则扣0.3-1分。 1.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记5分,否则扣0.5-3分; 2.充足的实习工位,记2分,否则扣0.5-1.5分。 1.具有与招收住宿生规模相当的食宿场所,记2分,否则扣1分; 2.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记 1分,否则扣0.5分,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劳动2 力、人才市场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合理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3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长期租用)的办公用房 3 2 一、 办学条件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适合理论4 课集中教学的固定(长期租用)的教学场地 5 5 有满足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 5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6 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7 具有招收住宿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食宿场所 7 3 小计 30 条 项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学校自评结果 专家评估意见 自 评 情 况 得分 扣 分 原 因 得分 1 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 5 1.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记2分,否则扣0.5—1.5分; 2.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成员由5人组成, 他们是: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他们中三分之一的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组成符合要求,记3分,否则扣0.5—2.5分。 1.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规,记 3.5分,否则扣0.5—3分; 2.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记1.5分,否则扣0.5—1分。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 培训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教学管理经验,记5分,否则扣0.5—4分。 聘请的财务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记3分,否 则扣0.5—2.5分。 配备了1名以上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记2 分,否则扣0.5—1.5分。 1.学校配备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记5分,否则扣0.5—4分; 2.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都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 教师上岗资格证或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记5分,否则扣0.5—4分。 二、办学组织及人员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职校2 长,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5 学校聘请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3 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5 4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学校配备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3 5 2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占25%以上,每个6 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教师 小计 10 30 —2—

1 具有符合规范的办学章程 三、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2 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办理、设备管理等) 学管具有与所设立专业(职业、工种)理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制,教学资3 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度 料符合规范;自编的教学资料经论证和审批 小计 四、1 资产和2 财务3 管小计 总计 学校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学校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 学校注册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7 5 办学章程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记7分,否则扣0.5—5分。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记5分,缺少一项制度的, 扣1分。 1.具有与设立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的,记3分,否则扣0.5—3分; 2.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 材)符合规范要求的,记2分,否则扣0.5—2分; 3.自编的教学资料须经论证和审批的,记1分,未经论证审批的扣1分。没使用自编教材的不扣分 举办者有合法的物业(含租赁的场地、购置的设备等)、财产和资本等为办学经费来源的,记10分,否则记0分。 学校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6分,否则记0分。 6 18 10 6 6 22 100 学校账面流动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6分, 否则记0分。 说明:1.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备如下必备条件,管理部门才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必备条件是: ⑴ 办学规模在200人以上; ⑵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长期租用)的办学场地(含理论教学场地和实习操作场地); ⑶ 举办者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 ⑷ 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2.必须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的条目顺序准备佐证材料,某些条目需提供近二年的材料。 3.每项扣分可以扣0.1分以上,超过标准分的,记0分。记分只能到小数点后一位止。 4.评估总分为100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要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不合格的,取 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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