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聚名师,成就你我--------www.studyez.com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独家资料
(内含重要考点+典型例题+模拟试题)
教材结构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本案中,县公路指挥部与原告签订的公路路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结算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造价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也无证据证明结算本身存在违法性。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具体明确,应予采信,审计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不能以此否定双方已经确认的工程价款。
例题:下列关于工程建设审计结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合同的结算依据 B.审计结论与合同价款不一致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 C.审计结论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合同案件的判决依据 D.合同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审计结论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答案:C
例题:下列法律中,属于行政法的是( )。 A.《统计法》 B.《建筑法》
答案:B
C.《预算法》 D.《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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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关于法的效力层级,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宪法至上
答案:D
解析: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法优于下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故D为本题答案。
例题:按照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建筑法》高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冽》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D.《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高于《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答案D
解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具体表现为宪法一法律一行政法规一地方性法规等,其法律地位与效力依次降低,而地方性法规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分。答案为D选项。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案例】 1.背景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
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2.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3.分析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B.新法优于旧法 D.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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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在某工程项目施工中,经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未能按时支付,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 )。
A.施工企业 B.项目经理 C.建设单位 D.项目经理部
答案A
解析: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授权代表,其在行使职权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
例题:设立法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A.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B.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C.有独立产权的经营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案例】
1.背景
2002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03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大学校友,一向私交不错。2003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已填上租赁架管、扣件等内容)和空白合同书。丙租赁站经过审查,认为王某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盖有公章,真实无误,确信其有授权,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丙租赁站依约将架管、扣件等送至施工地点,但王某将其中一部分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他装修工程上。后甲公司与丙租赁站结算价款时发生争议,丙租赁站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2.问题
(1)王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分析
(1)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目经理,但他向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使丙租赁站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架管、扣件。
(2)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题:下列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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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B.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C.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D.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取消指定 答案C
例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活动的,属于( )。
A.有权代理 B.无权代理 C.表见代理 D.滥用代理权
答案B
例题: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经营部部长被取消了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还继续与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因此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法律后果应该由( )。 A.甲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B.乙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C.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和甲公司经营部部长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此题目属于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给他人造成损 失,应该由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D选项。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案例】
1.背景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2008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问题
(1)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3.分析
(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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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抵押权 B.地役权 C.处分权 D.用益物权 答案:A
例题: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地役权 E.建设用地使用权
B.留置权 D.宅基地使用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CDE
解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
2.问题
(1)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当返还给谁,为什么?
(2)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分析
(1)B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因为,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一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债的一种,即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