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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和原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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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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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
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专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直接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集中处置场所的过程。
1.4.3 暂时贮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1.4.4 交接(Hand over)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废物运送者,并与运送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上签字确认的过程。 1.4.5 周转箱(桶)(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该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送车运送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1.4.6 包装袋(Packing b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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