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十三项制度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方案。每年制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三、食品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对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食品从业人员,调离食品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

五、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培训、考核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 诺 人: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黑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查体。

三、对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或 者明示,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不得涂改。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如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

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情况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 诺 人: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培训与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2、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 促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3、制订并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计划; 4、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 5、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6、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 品安全管理档案;

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抽查考核。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 诺 人: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