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正股级干部党工委组织部任命管理,副股级干部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股级干部任免,由所在单位考察,经党工委组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三章 民主推荐和任命报批
第七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个人身份与拟任职位相符;(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或聘干身份)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进入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六)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九条 召开由全体干部职工(人数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通过书面推荐和口头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 单位全体人员(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对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测评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由参加测评人员按照测评表格和有关规定要求,对报名人选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最后取平均得到民主测评分数。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确定人选后,向党工委组织部呈报《关于××等×名同志任职的请示》及《干部任命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各单位正股级干部的任用,由党工委组织部履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 各单位副股级干部及下属事业单位副股级干部的任用,由干部所在单位履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并送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轮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