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5]26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15〕2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于2015年4月10日晋中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晋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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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民生保障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4〕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切实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把我市建设成为人居环境良好、功能设施完善、具有鲜明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目标任务

用三年至五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到2017年底,完成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分散、零星棚户区得到基本拆除。具体任务是:全市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32009户,其中:城市棚户区25235户;国有工矿棚户区6215户;国有林区棚户区559户。 三、改造范围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棚户区改造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其范围。建制镇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含煤矿,下同)棚户区及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及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四、改造原则 2 / 3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统

筹协调作用,加大棚户区改造宣传力度,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信息公开透明,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和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取得群众广泛支持,确保民生工程惠及于民。

(二)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和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因地制宜采取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划建设,原则上以原地安置为主。原地安置且人口密集、拆迁量大的项目,要在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集约化原则,适当提高容积率,最大限度合理利用土地,以满足征收安置。异地安置的,要优先考虑就近安置;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三)坚持连片改造、注重实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对于无法连片改造的分散、零星地块,实行异地安置改造。房屋征收后腾出的用地,优先规划建设社区休闲健身场所、体育设施以及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微循环改造。 (四)坚持统筹推进、完善配套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结合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治理、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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