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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前言
1.内容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 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 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 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6.1分类作业要求 6.2分类投放 6.3分类收集 6.4分类运输 6.5分类处置
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 7.1分类标志
7.2分类收集容器图例
7.3 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 7.4 分类投放点图例 7.5 分类收运车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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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规范性引用文件 附件:
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
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 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 附件4(资料性附录) 分类投放点图例 附件5(资料性附录) 分类收运车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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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范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
1.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2.1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有害垃圾
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2. 3 易腐垃圾
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4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