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

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

一、发生或发现危急重症孕产妇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分管院长和县卫计局,妇幼保健院收到危急重症孕产妇信息后,要及时上报州妇幼保健院。

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诊时,转出单位应先通知接受医院产科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派医务人员护送,负责护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危急重症孕产妇接诊单位应及时告知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接诊。

三、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诊后,转出单位负责追踪、随访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结局等情况并登记,接诊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协助转出单位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

四、危急重症孕产妇接诊单位应成立由有关领导、多科室专家组成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医疗抢救小组,制定相应的急救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保证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五、接诊危急孕产妇抢救的单位不能因医疗费用而拒收危急重症孕产妇,要先行组织抢救,事后由县妇幼保健院按有关政策规定从危急孕产妇抢救资金中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六、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实行就地就近抢救的原则,待病情稳定后在尊重患者或家属意愿的基础上,可转至其他医疗机构。

七、在转诊危急重症孕产妇时,如病人条件允许,应一次转诊到位,不必进行逐级转诊。

八、对妊娠合并重危内外科疾病的高危孕妇,在保证途中安全的

情况下,必须要在有医护人员护送下一步到位转至上级综合医院进行治疗监护。

九、对住院危重孕妇转诊时,应准备好详细的病情摘要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生护送并与接受转诊的医院进行沟通。

十、转出的高危孕妇应有转出科室人员跟踪监测,以便随时了解病情,便于该病员回管辖区时继续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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