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2016]5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6〕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 》(闽政〔2014〕24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拓展实施范围

在《试行意见》确定开展8个行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排污 1 / 2

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对象扩大为全省范围内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

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可交易范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对我省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合理核定权属

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和程序由省环保厅牵头对《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修订明确。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权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排污权核定后,其有效期统一为5年,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自实际排污之日起计算。确认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减排措施完成之日起5年内出让,其中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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