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所有新生儿需床边交班,逐个清点患儿总数。
3.入院时,与监护人双方核对患儿基本信息,建立识别腕带,系于患儿右脚腕处,电子识别腕带粘贴于患儿胸前。
4.若有识别腕带脱落,经双人确认身份后,及时补戴腕带。 5.两名及两名以上患儿(包括双胞胎)同时出入院或外出检查时,严格执行一对一身份核实。
6.除了病情需要外出检查,任何人不能将新生儿带离病房。 7.外出检查时,由患儿监护人、临床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本科医护人员共同确认身份,在新生儿外出交接单签字。
8.出院时,责任护士向监护人反问患儿基本信息,需确认监护人有具体回应,由监护人说出新生儿相关信息,无误后签字,取下识别带销毁处理。
9.外出检查或出院时,若监护人不能来办理,被委托人必须持新生儿监护人的身份证,护士电话确认后方可办理。
出生缺陷诊断、登记报告制度
1、孕产妇分娩后,产科医生或助产士对新生儿进行“Apgar”评分时,应对新生儿进行详细查体,及时填写分娩记录。
2、产科医生、助产士或其他人员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时,由产科医生及时邀请新生儿(儿科)科医生会诊,书写会诊记录,给予明确诊断。
3、严禁产科医生、助产土及其他医护人员对新生儿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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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科医生诊断,对无法诊断的出生缺陷,可邀请外院相关科室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4、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会诊明确诊断后,产科医生应尽告知义务,告知产妇或家属,病历中并作相应记载。
5、对诊断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的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由产科医生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6、产科医生或助产人员及时将新生儿缺陷病例登记在《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本》,避免漏报。
7、发现出生缺陷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上报社会保健科,社会保健科应做好登记,汇总后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院后在我院的《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
2、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倒入消毒液,进行胎盘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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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科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登记。根据《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本人确认签字。
4、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5、医院指定专人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6、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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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房胎盘处置流程
产妇分娩后,产房护士向产妇/家属讲解胎盘处置知情告知书的内容,由产妇/家属选择胎盘处置方式,并在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选择自己领回者,由产房接生者当即将胎盘交给领取人,由其自行保管。 签字选择交医院处理者,由接生者将胎盘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内。 自行保管,带离医院。 医院专人收集,按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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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 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
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太平间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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