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合同书

4.2.6甲方要保证乙方获得顺畅的项目实施权利,不因乙方接手项目之前的项目的前期工作,而受到任何其他方而的干扰与债务追索。

4.2.7甲方要保证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满水试验和清水联动试车所需的清水(河水)水源,水源距建设红线不超过100米,在本项目进入调试期时为乙方提供水量不小于1.4万吨/曰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进水标准的污水供调试之用。

4.2.8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保证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4.3乙方的权利

4.3.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4.3.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4.3.3在满足本合同条件下,乙方有选择融资的债权人和融资方式的权利。 4.3.4乙方有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建设本项目承包商的权利。

4.3.5乙方有权指定或更换项目负责人,但须在指定或更换负责人后及时通知甲方。 4.4乙方的义务

4.4.1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所有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与维护,并保证处理能力及标准达到设计要求。

4.4.2接受甲方监督,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4.4.3在进水水质达到本合同第7.2款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处理后的排水水质符合本合同第7.3款的标准。

4.5有关约定

4.5.1本项目用电享受国家有关部门、辽宁省和******区对环保行业用电价格优惠的政策。

4.5.2乙方应至少提前30大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自项目调试之日起提供符合本合同第7.2款标准的进水供本项目处理。

4.5.3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应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和商业运行期间的所有保险。

4.5.4甲方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7.2款规定的水质对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进行设计、建设,如果在污水厂建设完成达到进水条件时,因污水厂受纳区域内企业的变化或者因为企业自身调整以及受纳区域的经济发展,造成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情况发生变化,水质不符合第7.2款规定的进水水质要求,连续达1个月以上,且符合附表1时,甲方同意乙方追加投资到13499万元,对污水厂进行改造,改成完成后合同水价按**元人民币/立方米确定。改造期间甲方仍按保底水量及合同水价支付乙方运营费用。改造完成后按新的合同价格结算。当进水标准与附表1不符时,投资金额及合同水价以附表1水质对应的投资额和水价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

4.5.5因未来水质不确定,现无法确认山水是甭符合中水回用标准,此合同中不对中水同用进行规定,但甲方鼓励并许可乙方无偿利用达标排放的污水从事增值性开发利用。届时,中水回用建设投资,可以单方投资,也可以双方合作投资,中水回用建成后的受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项目建设 5.1土地使用权

5.1.1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甲方无偿将污水处理厂所占用的全部土地划拔给乙方使用。甲方支付除工本费外的其他所有发生的费用并负责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到乙方项目公司名下。乙方拥有该土地使用杈的年限为特许经营年限30年。

5.1.2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5.1.3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所使用的土地无偿移交给甲方,并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更名和过户,乙方承担由于该土地更名过户所发生所有费用。

5.1.4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可以用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或向融资的债权人提供其他担保。

5.2设计

5.2.1依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5.2.2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设计或变更情况报甲方备案。 5.2.3应甲方要求,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符合第7.2款规定之水质水量情况进行设计,如水质水量与甲方提供情况相符,如因乙方设计产牛的缺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无偿进行缺陷修复直到满足规定之要求为止。如实际的水质水量与甲方设计前提供的水质水量不符而造成出水不达标或污水处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则按4.5.4款规定执行。

5.2.4设计过程中,因乙方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引起的索赔、补偿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2.5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 5.3建设

5.3.1乙方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5.3.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本项目的工程施工须严格按照国家、省、部颁发的施工及验收标准组织实施,整个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5.3.3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可以委派专家对项目建设实行监督,但不得妨碍工程的正常建设。

5.4项目进度计划

5.4.1本项目建设计划,2009年4月中旬开工,2009年底达到进水条件。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工期将顺延或修改调整: 5.4.1.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5.4.1.2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5.4.1.3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5.4.1.4由于甲方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延后,开工前应达到的五通一平等施工条件不具备而造成的开工日期延误。

5.4.1.5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拖期,且经乙方全力协调无效所造成的延误。 5.4.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建设期延误的处理: 5.4.2.1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5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避免的延期。

5.4.2.2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5.4.3乙方原因导致的竣工延误的处理: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建设期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人民币金额壹仟元整。

5.4.4甲方原因导致的竣工延误的处理如果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建设期延误,则甲方应就发生的延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金额壹仟元整,并接受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

5.5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5.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5.6.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检查应在乙方代表陪同下进行,乙方应提供检查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照相应的保密条款执行。

5.6.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7不可免除

无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5.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a)2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b)2份主要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验收记录);

c)2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5.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力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5.4.1执行。

5.10土建及设备竣工验收

5.10.1当项目建设到达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而申请。甲方在接到申请后应按时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中请后未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甲方为此而承认该竣工验收的合法性。

5.10.2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而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5.11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具备环保验收条件时,上报甲方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验收。 5.12项目调试

5.12.1项目建设完成后,达到调试条件前10天书而通知甲方,甲方应提供每日不少于1.4万吨的调试用污水。

5.12.2调试期内,在进水水质符合7.2款水质要求且水量满足调试水量要求的情况下,连续7天出水水质到达7.3款水质标准,即视为调试期结束,即进入商业运营期,甲方须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5.12.3如因甲方不能提供符合第7.2款标准之污水或水量不足等原因影响乙方调试,则从项目完成清水联动试车达到通水条件之日起30日后开始视为乙方已经进入商业运营,甲方从该日起以保底水量及合同水价支付乙方运营费用。

5.12.4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相关规定按月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六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6.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

6.1.1国家、省、***市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6.1.2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要求。

6.1.3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6.1.4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6.2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甲方监督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6.3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检验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6.4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档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按甲方要求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6.5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6.6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牛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问,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

6.7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后,乙方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等内容,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后60天内报送甲方备查。

6.8暂停服务

6.8.1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于每年2月11日前提交本年度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小,以使设施的处理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问维持不少于50%的设计处理能力。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不得多于30天。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将按实际处理水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给乙方。

6.8.2计划外暂停服务: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6.9环境保护

6.9.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工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