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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小时和1小时。
69.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70.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小时,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小时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小时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小时;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72.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73.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74.甲乙丙类的液体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避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性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7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76.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77.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10米的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米;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础上有所增加。
78.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79.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
80.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以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小2米,单多层戊类厂房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为一二级10米,三级12米,四级14米。
81.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8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83.两座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
8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或厂房与仓库),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面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设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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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窗或防火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时,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85.发电厂的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以按照单台确定。 86.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75项相同,甲类厂房与乙类厂房同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相同。] 87.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规定的距离,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88.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89.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遇水能引起燃烧的物质))(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6.受撞击摩擦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发生爆炸的物质)
90.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一二级,三级,四级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可以按照此间距减少2米。
91.乙丙丁戊类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是丙类不应小于6米,丁戊类不应小于4米,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的规定,其防火间距不限。
92.除乙类第6项物品[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并能引起自燃的物质]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与甲相同。
93.[甲类仓库距离厂外铁路路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40米,距离厂内铁路路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大小30米,距离厂外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小于20米,距离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小于10米,距离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小于5米。]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9 四级 14 9 10 12
94.相邻两座单、多层民用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相邻也符合此规定]
95.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处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米以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96.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民用建筑,都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97.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98.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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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高处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米以及以下范围内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9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民用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照四级确定。
10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条件是,仍不能减少。
101.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机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顾此失彼。[具体到相关的建筑物,有针对性的解决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102.建筑布置原则: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蔓延,并未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103.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布置,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104.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三层,当常压燃气锅炉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米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做燃料,采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 105.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米的窗槛墙。 106.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107.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的方式,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108.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109.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110.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11.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1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与建筑规模匹配的灭火设施。
113.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114.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以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以及以下,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丙类柴油作为燃料。
115.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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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6.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小时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组隔开的方式;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7.柴油发电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与之匹配的灭火设施。 118.消防控制室宜单独建造,且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9.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20.消防控制室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121.消防控制室不应在电磁场干扰较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的设备用房附近。
122.消防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物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以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楼层;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应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分开。
123.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124.歌舞厅等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段,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场所内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125.歌舞厅等游艺场所设置在非首层或二三层的其他楼层时,应满足1.不应设置的地下二层以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126.歌舞厅等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127.歌舞厅等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以设置一个出口。
128.歌舞厅等游艺场所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防排烟设施等。 129.电影院、剧场等不宜设置在住宅楼、仓库、古建筑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130.老年人建筑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应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131.医院的病房附设在人防工程中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米。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病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132.医院的病房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133.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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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134.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果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35.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136.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果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与第130项相互对比,厂房和仓库的区别]
137.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38.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139.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第一节防火分区
140.防火分区是指采用具有较高耐火极限的墙和楼板等构件作为一个区域的边界构件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向同一建筑的其他区域蔓延的防火单元。
141.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因此,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应尽量采用单层建筑。 142.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其生产的火灾危险类别、厂房和层数和厂房的耐火等级因素确定。 143.对于不同层数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级别[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级别和生产储存的物品的危险性有关] 厂房的耐火等级[厂房耐火等级与建筑物的使用材料有关]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含地下或半地下室)
甲 一级 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二级 3000 2000
乙 一级 不限 5000 4000 2000 二级 6 4000 3000 1500
丙 一级 不限 不限 6000 3000 500 二级 不限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丁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4000 1000 三级 3 4000 2000 四级 1 1000
戊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6000 1000 三级 3 5000 3000 四级 1 1500 144.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建筑,防火分区的面积可适当扩大,但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相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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