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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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开始以3年为一个建设期,评审确定6-8个在全省领先、居

国内同领域前列的重点研究基地进入建设规划,经过深化科研体

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

等措施,使列入建设规划的重点研究基地在全省的科学研究、人

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显示出较为

突出的学科特色和科研优势,并力争在整体科研水平和学科发展

上达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要求。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在科学研究方面,经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组织重点课题攻关,取得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建

立知识创新机制,使某一研究领域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居

领先地位,并在国内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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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养方面,经过重点学科建设和重大问题研究,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突出学术成就和优良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

人及青年学术骨干队伍,为相关部门提供本研究领域具有前沿性

的科学知识培训,使基地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在该研究领域的专门

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经过定期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协调本研究领域的相关科研活动、接收国内外

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

窗口作用,使之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校在该研究领域学术交流和

资料信息的重要基地。

4.在咨询服务方面,经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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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

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

界及其它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

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全省知名、全国有一

定影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经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

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

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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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建设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

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 3.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并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在校(院)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2.制定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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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3.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和配套建设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

5.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工作。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普通高等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有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能够独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也能够与相关院系“相结合”,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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