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自考三七作业

1、简述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I.企业法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 II.法律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前者称之为基本法律,后者称为一般法律,但二者效力没有区别。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4)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部门规章对企业具有效力。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经全国人大授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地方规章是指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政府好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能否构成一国的法律渊源,多有争论。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并直接规定授引适用,就可成为一国的法律渊源。 7)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旦纳入国际条约或是一国制定法的体系,就可成为直接法律渊源。

2、阐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如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制管理人员。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公司”或者“公司”字样,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称作“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与公司企业不同,投资人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或者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或是否交付等情况不予审查,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

5、简述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即资本不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已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7、破产有哪些特征?

第一,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赔偿。当出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时,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正分配,满足债权人的要求,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无法解决问题,必须由法律进行特别规定。 第二,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第三,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所说公平受偿是指依照不同性质的债权进行清偿,对相同性质的债权依照相同的比例清偿。

第四,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则必须接受法院破产执行程序的支配。非经破产程序和法律的特别规定,任何人或者机构不能处分或者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13、简述专利权的归属内容?

1)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转了 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者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是未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批准后,该发明人为专利人。

3)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当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时,该发明创造就是共同发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委托发明。对于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14、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一规定表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很强的确

定性,以登记注册的事项为准。超出核定范围的商品或者改变核准注册的商标形态的使用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16、垄断有哪些分类?

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独占垄断是指在该企业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状况。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态。

20、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产品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存在质量缺陷;2)缺陷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已经存在;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或是财产上的损害;4)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22、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产生之前,实现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靠民商法的有关规范,尤其是靠有关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规范和一般的法律原则。但是,在市场失灵的状态下,经营者与消费者这对利益的矛盾体在力量对比上发生严重失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此时,市场需要一种强有力地外部力量来恢复二者之间的力量平衡。但在传统的民商法强调形式平等,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能给予倾斜性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不能有效的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严重的消费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只能在传统民商法以外去寻找解决途径,这一有效途径就是利用国家干预手段,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来保障消费者权益。

24、消费者九大权利指的是什么?

1)保障安全法。保障安全法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法和财产安全法。

2)知悉真情法。知悉真情法,又称知情权、获悉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权利是消费者作出正确消费决策的保障。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自主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

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者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该权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又称索赔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有两种,一种是消费者协会,另一种是其他消费者组织。

7)获取知识权。获取相关知识权,又称消费者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相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利。消费者受教育权属于消费者权利体系中比较基础而又意义重大的一项权利,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项权利。

8)获得尊重权。获得尊重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也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9)监督批评权。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批评权是为了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设定的权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全过程监督,有权检举、控告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第二,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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