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改革出路初探(1)

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改革出路初

探(1)

内容提要:审判监督改革的基础在于司法实践。我们通过问卷和实地访谈等方式,从现存问题、工作经验及审监改革等几方面,对审判监督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分析了申诉制度、审监程序及工作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揭示出审监程序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异化以及工作体制上的不成熟是存在种种问题的症结所在。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审判监督工作实际,本文不仅就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审监改革,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还对未来的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设计了构建再审之诉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审判监督制度 审监工作体制 审判监督改革 近年来,法律各界对审判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及改革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探讨,在改革实践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探讨和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审判监督改革既是一种工作层面上的改革,某种意义上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不管是工作改革还是制度改革,须以具体的司法实践为基础,而现今的改革研究往往囿于单纯的理论思考或制度借鉴,如何从操作层面上探寻对审判监督工作及制度的改革路径,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进一步思考及行动的目标。基于此,本文试图立足于审判监督工作实际,从制度运行的实

证考察出发,对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工作改革以及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由于法律对审监程序的规范比较少,审判监督庭成立时间比较短,与审监制度相关的各种关系尚未理顺,审监制度本身及改革的定位也未明确,加之审判监督工作承载的法律、社会及政治责任又比较重,其在整个法院审判工作中成为矛盾最为突出的部门。 申诉和申请再审无序化

1、向法院申诉及申请再审的途径不通畅。

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这一渠道在现实中并不通畅。如:20XX年至20XX年9月,浙江省全省法院决定立案复查的案件,仅占各类申诉案件总数的%;同期全省提起再审的案件,仅占各类复查案件总数的%,占申诉案件总数的2%.与此相比较,通过检察院抗诉取得再审要容易得多。如浙江省全省检察院同期的抗诉率高达%,比上述法院%的复查再审率高出一倍多。由于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请求不能得到很好救济,而申诉要获得成功又必须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故而很大一部分申诉人走上了\曲线申诉\和\关系申诉\之路,向检察院、各级人大、政协、党委以及有关领导申诉,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人大个案监督、党委政协转申诉材料、有关领导及各种关系

打招呼等方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查或再审。 2、外部监督程序不规范。

各种外部监督促使再审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如:20XX年至20XX年9月,浙江省高级法院办结检察院抗诉、人大、政协、党委及其他途径要求法院复查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占全年再审案件总数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是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方式,而人大、政协、党委等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虽然也可归结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督,但这些监督途径一方面不加区分地利用了宪法意义上的\申诉\,无法在诉讼法律中找到相应的适用程序,很难保障程序上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将这些部门原来的工作监督推进到个案监督,对个案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评价,给当事人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助长了申诉人对待申诉权\无限化\的倾向,与诉讼法上申请再审权的有限性特征相违背[01],同时也破坏了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基本配置,损害了司法机关乃至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权威形象,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 3、复查程序不透明。

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对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没有具体规定。如今审监实务中的复查程序,在诉讼法律中没有涉及,申诉复查案件的审理长期处于一种没有具体程序规范约束的状态。当事人既未能规范化地参与到复查程序中去,也很难通过正当途径了解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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