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厂仓银业务介绍

兴业银行厂仓银业务介绍

一、业务简述

厂仓银业务,是指本行与客户(即买方)、核心企业(即供货商)及仓储监管方通过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本行给予客户融资用于满足其订货环节的资金需求,货物运抵本行指定监管场所后转为动产质押,仓储监管方受托保管货物并按本行通知发货。

厂仓银业务项下信用产品主要包括承兑、开立国内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商票保贴、法人账户透支等。

二、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介绍

厂仓银业务项下核心企业,经我行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我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企业可直接准入。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核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核心企业可为生产型企业或贸易型企业,且应为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具备领先优势的企业,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对于核心企业为贸易型企业的,应为生产型企业所设立或控股的销售型贸易企业,或该贸易型企业与生产型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

(二)核心企业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三)核心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厂仓银业务项下销售商品为其主营产品,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稳定、退货及返修率低;最近三年销售履约记录良好,未发生因产品质量、不能按期交货等问题与买方发生贸易纠纷。

(四)与其它银行合作厂仓银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情况良好。

厂仓银业务项下客户,经我行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我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企业可直接准入。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可为贸易型企业或生产型企业;贸易型企业,与核心企业有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并得到核心企业的推荐或认可;生产型企业,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且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在本行的信用评级为BB级(含)以上,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重大商业纠纷,在其它银行叙做厂仓银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记录良好;拥有长期稳定的购销渠道、销售额和现金流量稳定。

(三)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厂仓银业务项下具体信用产品为承兑及开立国内信用证的,还须在本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四)与核心企业之间无贸易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良好。

网络模式项下厂仓银业务还应同时满足《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2010〕467号)关于授信主体的准入要求。

三、办理业务基本条件

厂仓银业务项下单笔信用业务均为短期融资,具体期限视标的货物周转时间而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办理厂仓银业务的客户须向本行提交首付款或首笔保证金,首付款或首笔保证金比例不低于30%。

申请人向经营机构申请厂仓银业务,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与分行合作开展厂仓银业务的核心企业原则上需向经营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2、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3、企业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 (二)客户需向经营机构提交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2、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其中,对于生产型企业,要求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

4、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如能证明双方交易情况的增值税发票、货运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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